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七条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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