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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