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十八条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