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十八条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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