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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