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三条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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