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四条 代表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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