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活动的参与。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