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三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调研等活动;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