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