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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