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