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