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十一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3-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