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3-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