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