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设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二)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五)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六)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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