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四章 服务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四章 服务 第三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服务:
(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
(二)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
(三)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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