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图书室,服务城乡居民。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