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留守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配备必要的设施,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