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因地制宜提供流动文化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