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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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应当按照...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根据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并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推动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国务院其他...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家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协调发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教育功能,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和科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和公共...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任...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的要求和国家规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加强公共...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文化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根据其功能定位建立健全法人...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鼓...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和物...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三十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统筹服务功能,为...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公共文化设...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公共文化...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因地制宜提供流动文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重点增加农村地区图书、报刊、戏曲、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信息内容、节庆活动、体育健...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公民主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自主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面向在校学生的公共文化服务,支持学校开展适合在校学生特点的文化体...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军队基层文化建设,丰富军营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军民文化融合。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四十条 国家加强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产品的供给,加强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及其在民族地区的...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国务院有关...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四十三条 国家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志愿服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文化志...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四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安...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入公共文化服务,拓宽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来源渠道。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任务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设置公共文化服务岗位,配备相...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文化专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志愿者到基层从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专...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 国家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理论研究,加强多层次专业人才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绩效考评,确保资金用于...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的,由其上级机...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