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