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