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