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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