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宣传报道,并加强舆论监督。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