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绩效考评,确保资金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