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发展。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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