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文化专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志愿者到基层从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