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专门用于公共文化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