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援助。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