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四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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