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