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四十条 国家加强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产品的供给,加强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及其在民族地区的传播,鼓励和扶助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支持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