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和物品。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