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