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