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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