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