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一节 设 立

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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