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