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