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