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