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四十九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或者股票发行的时间;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发行无面额股的,股票代表的股份数。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还应当载明股票的编号,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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