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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