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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