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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