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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