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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