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