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